
岳塘新闻网5月28日讯(通讯员:颜继红 陈琳)俗话说“小酌怡情”,有人却偏偏“大酌”,伤己又伤人。近日,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塘区联调委)成功调解一起醉酒男子借手机被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彭女士在岳塘区某学校附近经营一家食品店。2021年5月某日下午,彭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店里整理商品。这时身材魁梧的张某(男)带着一身酒气走进来向彭女士借手机,说要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因附近并未发生交通事故,彭女士猜想张某喝多了,便拒绝了他。没想到张某一边辱骂一边走上前动手打了彭女士头部,身材娇小的彭女士随手拿起一个舀瓜子的瓢反抗,将张某头部打伤。周围群众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出警民警先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同时将彭女士带回所里调查事发原因。经调查现场视频及相关群众后,民警于近日引导双方至岳塘区联调委驻岳塘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现场,张某说当时喝醉酒神志不清醒,不记得具体发生什么,只记得大概因为向彭女士借手机被拒引发争吵。他提出头部被彭女士打伤,要求彭女士赔偿医疗费。而彭女士心怀忐忑,说她是第一次遇到这种状况。虽然打伤了人,但她提出出于自我保护才还手打张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当即让张某及其家属观看事发时的视频,并告知张某及家属:尽管人喝酒后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喝了酒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张某在此事件上负主要责任。且根据医院诊断,张某的伤情较轻,属皮外伤。调解员建议张某换位思考,考虑自身过错程度来谈赔偿。通过调解员劝说,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张某向彭女士赔礼道歉,并自行承担医疗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丧失意识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编:郭璇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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